结算审查有法定时限吗?
有。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竣工结算的审查期限按金额分四档,最短 20 天,最长 60 天。起算点是发包人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结算资料之日:
| 结算报告金额 | 审查时间 |
|---|---|
| 500 万元以下 | 20 天 |
| 500 万~2000 万元 | 30 天 |
| 2000 万~5000 万元 | 45 天 |
| 5000 万元以上 | 60 天 |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另有规定: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结算审查确认后 15 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 30 天内审查完成。发包人确认结算后付款时,保留 5% 左右的质量保证金,待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也就是说,一个 1000 万的合同,理论结算节奏是 30 天审完、付款扣 50 万质保金,尾款一年后清算。
注意起算条件是”完整结算资料”。实务中大量结算拖下去,不是因为发包人超期,而是承包人递交的资料缺变更单、缺签证页,审查时钟根本没启动。资料齐不齐,比时限条款更决定回款速度。
发包人收到结算后拖着不答复,怎么办?
如果合同里明确约定了”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拖过期限的后果是发包人失去核减权利,按承包人报送的金额结算。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一条。
但这一条的适用有一个致命细节,很多施工方到打官司时才知道:必须在专用条款里明确约定,仅凭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不算。最高法在给重庆高院的复函中明确,建设部施工合同格式文本通用条款第 33.3 条不能推定双方有”视为认可”的一致意思表示;福建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再次确认——泉南公司与惠东公司一案胜诉,正是因为专用条款第 18 条对通用条款 33.3 作了专门援引。
| 合同情形 | 逾期不答复的后果 |
|---|---|
| 专用条款明确约定”逾期视为认可” | 按承包人报送金额结算(解释一第 21 条) |
| 只有通用条款有类似表述 | 不能直接推定认可,承包人仍需证明造价 |
| 完全没有约定 | 不适用视为认可,按一般证据规则处理 |
给承包人的动作很具体:签合同前检查专用条款有没有”视为认可”字样;没有的,尽量加上并写明答复期限。报送结算时用书面回执或 EMS 留痕,把”发包人收到之日”固定下来——起算点证明不了,约定期限就是空的。
结算超预算,钱通常超在哪?
超预算很少超在单价上,超在过程资料的缺失和计价口径的模糊上。从结算争议的常见构成看,五个超支项占绝大多数:
| 超支项 | 怎么发生的 | 结算时的麻烦 |
|---|---|---|
| 设计变更组价 | 变更已施工,单价未谈 | 解释一第 19 条:协商不成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通常低于承包人预期 |
| 现场签证缺失 | 合同外零星项目先干后补 | 369 号文第十四条(六):零星项目应在施工前 7 天内提签证,未签证施工后发生争议,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
| 材料价差不调差 | 合同没有调差条款,材料涨了 | 固定价合同申请造价鉴定,法院不予支持(解释一第 28 条) |
| 拆分与阴阳合同 | 中标后另签让利合同 | 解释一第 2 条:按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让利补充合同可被认定无效 |
| 逾期利息滚大 | 结算拖、付款拖 | 利息从应付款之日起算,没有约定按 LPR——拖两年,利息可能吃掉一个点的利润 |
五个里前两个是承包人的资料问题,后三个是合同签订时埋下的。也就是说,结算阶段的超预算,一半在开工前就能防:合同签的时候把调差公式、变更组价程序、签证时限写死,比结算时争三个月有效得多。发包和合同条款怎么设计,见工程发包和分包要注意什么。
被拖欠的工程款,利息怎么算?
利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同期 LPR 计付,从应付款之日开始起算。解释一第 26 条、第 27 条把三个问题都写死了:
| 情形 | 利息起算点 |
|---|---|
| 工程已实际交付 | 交付之日 |
| 未交付 | 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
| 既未交付也未结算 | 起诉之日 |
对承包人更有分量的是第 35 条到第 41 条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且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行使期限从应付款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 18 个月——逾期未行使就没了。两个边界要记住: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约定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所以催款的正确顺序不是先打官司:先按合同发书面催告并留痕,同时确认优先受偿权的 18 个月窗口还剩多少,再决定走结算争议程序还是直接主张优先权。窗口期只剩几个月的案子,先保权利再谈判。
问: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为准”,审计拖着不出,结算就一直悬着吗?
答:不必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明确,地方性法规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纠正;政府投资项目也应按 369 号文的程序和时限限时结算。合同里强制以审计为准的条款在多地司法实践中也不再被机械适用。
问:签证单发包人代表没签字,只有口头指示,工程量还能要回来吗?
答:有机会。解释一第 20 条:有签证按签证;没有签证但能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的,可按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工程量——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监理日志、影像和付款记录都能用。但举证难度远高于一张签好的签证单,所以口头的便宜当时看着省事,结算时最贵。
问:中标合同和实际履行的合同不一致,按哪个结算?
答:按中标合同。解释一第 2 条:另行签订的合同在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上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一方请求按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法院支持;变相让利的补充合同还可被认定无效。
问:结算周期太长,有办法在施工过程中就把钱拿回来吗?
答:有,施工过程结算。国办发〔2016〕1 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签约时把过程结算的计量周期(按月或按节点)写进合同,回款周期就从”竣工后一锤子”变成”过程中分批”。
以上引用的条款均来自现行有效文件,可逐条核对:
-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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